2012年11月19日 星期一

ERP實務--二代健保相關議題簡述

來個新知交流吧!關於二代健保,擷取幾個比較跟我們有關的變革說明:


一、落實人人有保
增列受刑人納保,為第4類第 3目,共為6類15目,並以法務部及國防部指定之單位作為投保單位,受刑人保險費,由法務部及國防部全額補助。( §27)
(意思就是,我們要幫受刑人付保費啦!我不懂的是,為什麼我要幫做奸犯科的人付保費?這些人應該要自行負擔才行吧?不符合公平正義。)

二、受家暴之加保方式
當被保險人之眷屬,遭受被保險人家庭暴力時,可不必隨同辦理投保及退保,可改依附其他次親等的被保險人投保,若無其他被保險人可依附投保,也可以自行以被保險人身分加保。
(這算是比較有人性的條文,畢竟我都被家暴了,健保還得依附他才能加保,萬一他不幫我保,那我就醫就無保障了吧。)

三、公平的加退法規範
  1. 延長投保等待期:設有戶籍滿6個月,或領有居留證件且在臺居留滿6個月,始得加保。
    (原規定是四個月即可加保)
  2. 旅居海外加保規定:增訂限制「2年內」曾有加保紀錄者,返國方可立即加保,以適度保障留學生及海外工作者之就醫權益,並解決「平時不繳保費,有病回國就醫」之不合理現象。
    (說真的,我看不懂這條文的增訂,為什麼可以解決平時不繳費,有病回國醫的不合理現象?)
  3. 出國停保與復保規定:預定出國6個月以上者。但曾辦理出國停保,返國復保後應屆滿3個月,始得再次辦理停保。出國未滿6個月即提前返國者,應註銷停保,並補繳保險費。
    (復保後需繳滿三個月保費,才能再次辦理停保,這個可以解決部份吃健保豆腐的旅外人士,至少可以多扣兩個月保費,不無小補。)
四、擴大政府財務責任:政府財務責任從34%提升為36%

五、擴大保險費基,強化量能負擔精神:二代健保保費為一般保費+補充保險費
  1. 被保險人部分非薪資所得及資本利得納入保險費費基
  2. 雇主:所有支付之薪資費用(所得代碼為50者)均納入保險費費基
  3. 軍公教人員投保金額以其俸(薪)給總額計算
    (我覺得上次有個老師講得很有道理,如果政府真要抓高薪低報,就應該把雇主的補充保費費基調高,這樣才有嚇阻作用。)
    (另外專文說明補充保費的詳細內容。)
六、節制醫療資源使用
增訂對多次重複就醫、過度使用醫療資源之保險對象,進行輔導與就醫協助,未依規定就醫時,不予保險給付,但情況緊急時不在此限。
(其實這點我一直覺得很難界定,何謂過度使用、怎樣才叫多次重複就醫,要落實查核很麻煩。)

七、減低弱勢族群就醫負擔
  1. 下列被保險人不鎖卡:18歲以下、近貧戶、特殊境遇家庭、孕婦
  2. 門診及住院部分負擔同現制,但居家照護部分負擔從10%調降為5%
  3. 重大傷病、分娩及山地離島地區就醫可免部分負擔;另新增於醫療資源缺乏地區就醫,得減免部分負擔。
    (我覺得放寬鎖卡標準,特別是18歲以下及孕婦,真的很有必要性。這點改得不錯。)
資料來源: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保局網站
http://www.nhi.gov.tw/Nhi2/Materials.aspx?menu=22&menu_id=716&WD_ID=716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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